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冶蓝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位于禹山北路中冶蓝湾小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以弘扬“创新、创业、创优”三创精神、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素养为宗旨,为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实践孵化机会的载体。为规范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团队良好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以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实践孵化为核心目标,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的特征。作为学校全链条创业实践载体中的重要一环,致力于每年孕育出一批“想创业、能创业、创成业、创大业”的高层次创业者。
第三条 孵化基地面向毕业5年内的校友,以及在校生创业者,遴选“专业服务型、产品开发型、特色商贸型”三种类型的创业团队,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江苏大学创新创业学院代表学校,全面行使孵化基地的使用权、管理权。主要工作职责有:
1.面向孵化基地及其中的项目团队制定与完善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各方贯彻执行。
2.鼓励在校生及校友组建创业团队,定期开展创业项目的征集、评审和遴选工作。
3.选择符合孵化基地建设导向,且工作配合度高的项目团队入驻,并与之签订孵化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孵化基地的相关手续。
4.负责与孵化基地前端载体——预孵器的对接,从预孵器中广泛招募优质项目入驻基地。负责与孵化基地后端载体——加速器、产业区的对接,确保孵化良好、前景广阔的项目能获得更优质的创业扶持资源。
5.负责对入驻项目的全程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评比,防止超范围运营、停滞运营以及擅自改变创业项目等违规行为。
6.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为入驻项目的经营运作提供帮助,并对孵化表现优秀的项目团队进行奖励或资助。
7.协调社会各界为入驻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师资配备、资源整合、政府协调、对外宣传、风投资金对接等各项孵化服务。
8.负责推进在孵化基地挂牌的各级各类基地、空间等平台建设。
9.负责监督物业化管理团队对孵化基地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对入驻项目的跟踪服务与管理监督。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委托中冶蓝湾小区物业以外的物业公司,专门负责孵化基地公共区域的安全及卫生管理,设施报修与维护服务,所有卫生间的保洁,作息时间的管控,日常考评数据的记录,水电费、物业费、管理费的收取等。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协请相关学院分管学工的副书记,代表入驻项目负责人现在或毕业前所在学院,协助开展对入驻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参与相关工作协调。
第三章 项目团队的入驻
第七条 项目入驻的申请条件
1.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入驻申请,并将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及商业计划书按有关文件要求提交至创新创业学院。
2.未进行工商注册的项目,其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必须全部为江苏大学全日制在校生。已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必须为江苏大学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学生。
3.入驻项目必须商业计划书科学、完备,项目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地区环保要求。
4.项目团队必须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必须取得相关行业准入资质。
5.项目团队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合创新创业学院参与各类临时性的工作。
第八条 项目入驻的审批程序
1.创新创业学院对各学院提交的项目团队创业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进行初审。
2.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符合申请资格的项目团队,进行公开评审答辩,并公示入驻项目名单。
3.公示结束后,创新创业学院组织项目团队学习相关政策制度,并与其签定孵化协议,并办理入驻相关手续。
4.项目团队在领取工作室钥匙之后的10天内,按照创新创业学院的指导完成工作室的装修装饰,并在经检查合格之后的5天内正式开展创业活动,否则视为放弃入驻。
第九条 项目团队的优先准入
1.项目负责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现象的优先准入。
2.项目有负责人为在校生而各科成绩均合格的优先准入。
3.产品开发型和专业服务型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准入。
4.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参加过全国“互联网+”创业竞赛、全国“挑战杯”、“创青春”创业竞赛的优先准入。
5.项目团队核心成员为创新创业学院学员,或获得过官方组织的创业专项培训证书的优先准入。
第四章 项目团队的管理
第十条 运营管理
1.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注册股东或专职管理者,身份不得弄虚作假,身份变更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创新创业学院。
2.入驻项目团队必须按照申报的项目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项目团队成员在孵化基地期间,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经营风险等自行负责,与本办法中第二章提及的各方无关。
4.入驻项目不得超出业务范围进行经营,需要拓展经营项目时需另外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5.项目团队成员均须按照创新创业学院公布的作息时间开展工作,严禁在孵化基地内留宿过夜。
6.项目团队必须积极配合孵化基地的来访考察、项目路演、创业赛事、安全卫生检查等活动。
7.项目团队在孵化基地中增加房门、隔断,或者改装墙面、地面、楼梯等硬装设施时,必须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8.项目团队须按创新创业学院要求及时提交不涉及经营秘密的运营报表、数据及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支持学校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9.项目团队必须对创新创业学院移交的办公桌椅等物资进行妥善保管,在孵化协议到期后保质保量返还,损坏须按协议进行赔偿。
10.项目团队必须按时向指定的物业公司缴纳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11.项目团队须按要求参加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的考核评审,结合日常考核和期末评审,学校将对优秀项目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12.团队成员接受校内外媒体有关创新创业工作的采访时,需征求创新创业学院的同意,不得单独接受采访。
13.团队如需在学校公共场合举办创业活动等事宜,需要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场地管理
1.项目团队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严禁进行宗教活动。
2.入驻项目应在各自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孵化基地的其它工作室或公共区域。
3.项目团队需对工作室进行布置,制作“公司简介、公司文化、logo、商业模式、科研成果”等宣传板并挂墙展示。不得擅自对工作室进行装修、改造,严禁破坏房屋建筑结构。
4.项目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内大声喧哗或是从事干扰其它团队工作的任何事宜。
5.项目团队不得擅自在孵化基地内部或周边举行大型活动。
6.因团队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团队须及时报告创新创业学院并按照原价赔偿。
第十二条 卫生安全管理
1.项目团队应每天做好各自区域以及对应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工作,始终保持场地环境优雅、卫生清洁。
2.禁止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在孵化基地内部的任何位置。
3.禁止将任何宠物带入孵化基地。
4.项目团队须严格遵守创业孵化基地作息时间,离开场地须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5.项目团队成员要防微杜渐,发现任何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物业或创新创业学院报告。因团队成员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损失由团队全部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项目团队应无条件遵守江苏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制定的其他安全、环卫、消防等物业管理及其它各项规定。
第五章 项目团队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创业团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成果汇报考核两部分,日常考核贯穿整个协议期;成果汇报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指标。考核指标(G)分为日常运营情况(G1)、工作室布置(G2)、安全卫生状况(G3)、运营汇报评审(G4)、支持配合工作(G5)5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
1.中止或缩减协议期:孵化协议期以考核结果为准。如果G≥60分,且G1~G5均须≥该项总分的60%,创业团队可以继续在协议期内孵化;如果G<60分,创新创业学院可中止孵化协议;如果G1~G6任一项得分小于该项总分的60%,每有一项削减两个月的孵化期。
2.评比表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江苏大学十佳大学生创业团队”和“江苏大学十佳大学生创业之星”,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3.其它用途。推荐考核评比中的优秀团队入驻镇江国家大学科技园、镇江市创业园等校外创业孵化器。
第六章 孵化期变更和中止
第十五条 变更。入驻项目负责人因任何原因需要变更,须填写《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书》,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后变更,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驻孵化。
第十六条 孵化时间。孵化协议约定的孵化期限为1年。协议到期后允许其重新申请入驻,重新参加遴选评审。
第十七条 团队若出现以下问题,创新创业学院有权直接中止孵化项目。团队在收到《江苏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归还设施,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孵化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边商业用房的一般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
1.经学校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2.项目负责人需变更,经学校审核不通过的。
3.团队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基地并开展相关工作的。
4.项目团队未积极从事项目运营,致使工作室经常闲置的。
5.随意变更创业项目,从事与原申报项目不相关的任何商业行为的。
6.凡是未征得创新创业学院同意,接受采访并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的。
7.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8.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9.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的各项材料弄虚作假的。
10.项目团队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11.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书面警告的。
12.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书面警告的。
第十八条 其它中止情况
1.协议期满中止。协议期满的,项目团队应及时办理中止孵化手续。
2.自动申请中止。项目团队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
3.孵化成功后中止。孵化成功后,须提前15天提出退出申请。
4.责令中止。项目团队出现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入驻后3个月未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转让致使创业主体不符合入驻条件等情形之一的,由创新创业学院责令其限期(最长不超过15日)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5.超期入驻或不按期退出的项目团队,按入驻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其退出孵化基地。
第十九条 项目退出。在协议中止后3个工作日内,入驻项目团队须结清账目物资、交付基地钥匙。
第二十条 纠纷处理。在校生若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章处罚。因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纠纷,经各方协调无果时,可提请当地法院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苏大学大学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其中的入驻项目与团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江苏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