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评定
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创业教育及其学分认定与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研学和实践活动,并由此取得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意义的成果,经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包括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两部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一定的创新创业学分方可毕业。
2015级及以前,每位本科生必须取得1个创业课程学分和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2016级及以后,每位本科生必须取得1个创业课程学分和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可互相替换。
第四条 面向全校开设的创业课程教学及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由管理学院负责。管理学院创业课程教学团队具体负责校内创业课程开设、校外创业课程认定、教学辅导、成绩录入和教学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校、院两级负责制。教务处确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原则与管理程序,会同学工处、团委、科技处等部门审核确认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并负责对各学院工作进展进行考核。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制定本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主要包括:
(一)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含校级科研立项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题;
(二)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主办或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组织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创业实践竞赛并获奖;
(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含会议论文)、文艺作品,出版著作等;
(四)获得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申请发明专利取得申请号等;
(五)根据《江苏大学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一定数量或学时的开放实验项目,经考核达成创新性实验教学目标;
(六)从事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效,包括形成有创新意义的社会实践报告,取得有利于提升创业潜质的社会工作经历或专业技能证书等;
(七)参加创业实训,经创新创业学院考核,取得阶段性成效;
(八)注册创办公司,成功实施创业实务;
(九)其他结合专业特点,经学院申请、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第七条 在校本科生参加某一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通过考核,原则上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集体项目通过考核后,团队内每位成员均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八条 学院在负责认定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同时,还应根据学生参加完成创新创业项目的类别、级别、获奖等级,集体项目中个体学生的贡献率等评定五级制成绩。原则上,优秀等第占比不超过40%。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一)成果或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单位非江苏大学,且不能提供有效材料证明参与情况的;
(二)非本科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三)在非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十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第15-18周,学生填写《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附件1),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交指导教师,集体类项目每位申请学生需单独填写申请表。若属学生自主完成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表交学业导师。
(二)指导教师(或学业导师,下同)签署意见。指导教师对学生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重点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的表现及成果作出评价,并于19周前交学生所在学院。
(三)学院认定。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依此认定学分和评定成绩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指定专人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四)学院汇总。学期期末,各学院汇总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与认定情况,重点做好未按规定进度完成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的指导工作。并填写《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2)于春季学期期初报教务处。
(五)学校考核。学校对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施过程进行督查,并对学分认定与成绩评定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及相关支撑资料参照课程考核归档的相关要求由学院留存入档。学生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作弊处理;教师参与作假,按照《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江大校〔2016〕12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本科生若获取创新创业学分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新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申请覆盖原学分,成绩按高者计。也可申请用超出的创新创业学分替换校公共选修课或部分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2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09〕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