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创〔2017〕3号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
现将《江苏大学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创新创业学院
2017年4月19日
江苏大学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实施方案》(江大校[2015]309号)文件精神,深化以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为主线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探索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的开放式优生优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导师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聘任和管理,导师按照“自愿申请、公益服务”的原则参与;学校按照“动态聘任、专项支持”的原则管理;师生按照“依托项目、双向选择”的原则结对。
第三条创业导师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聘任的所有创业导师。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和创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创新创业教育,热情关爱学生,自愿承担创业导师工作,履行创业导师的职责和义务;
(三)身体健康,能经常到校开展工作,在从事创新创业指导和教学方面有良好的精力保证。
第六条导师应具备以下身份之一:
(一)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较强影响力、具有丰富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家或创业者;
(二)在政府、行业协会组织中熟悉财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以及人力资源等事务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较深的创新创业理论造旨,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的高校教师;
(四)风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且有个人直接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与孵化的成功案例;
(五)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或创业项目指导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导师聘任程序
符合条件的各界人士自愿报名,经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组织推荐后,由创新创业学院择优选聘,发放聘书,聘期1.5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导师职责
(一)在创新创业学院的统筹下,创业导师3-5人组成1个导师团,学员5-8人组成1个学员组,1个导师团指导1个学员组,并为其植入具体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每位导师对学员组的当面指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其它途径的指导每周不少于1次。
(三)导师团对学员组的项目运营情况跟踪指导并详实记录,按时提交学员评价意见。
(四)积极来校参加项目路演、创业竞赛、培训讲座、课程授课、创业论坛等活动,共同营造创新创业校园文化。
(五)为所指导的学员提供实践锻炼机会,协助校方建立创新创业实习实践基地。
(六)须保守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商业机密、服从创新创业学院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导师权益
(一)导师劳务费参照硕士生导师的标准,按季度拨付至导师账户。
(二)应创新创业学院邀请,导师承担讲座培训、项目评审等工作,劳务费按每课时约200元另行支付。
(三)指导学生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奖励,学校将给予师生团队(获奖证书上体现的参赛学生与指导教师)3万元至20万元不等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二次分配细则参照《江苏大学关于参加全国“挑战杯”、“创青春”竞赛的实施办法》(江大校〔2016〕224号)执行。
(四)导师可优先共享学校相关科技成果资源,以及开展与学校的政产学研合作。
(五)导师可随时获取学校孵化器入驻项目情况,可优先与大学生创业项目开展业务合作或进行风险投资。
第十条每个导师团确定一位召集人,负责与创新创业学院沟通协调,综合导师团的优势资源和学校的人才培养导向,最终确定学员组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导师团召集人须定期召集导师团成员和学员组学员进行交流,并记录导师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汇总导师的指导工作情况。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导师考核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实施。每个学期进行1次考核小结,每个聘期完成1次综合考核。聘期结束时将对考核优秀的创业导师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考核依据
(一)导师指导学员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的业绩;
(二)导师团提交的每位导师每学期的当面指导记录;
(三)学员对导师的期末评议;
(四)创新创业学院的日常工作记录与期末评议。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优秀比例控制在15%左右。
第十五条考核之中评议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评议分=学员评议分*60%+创新创业学院评议分*40%。学生评议分由学员组每位成员对导师组每位成员的测评平均分构成。创新创业学院评议分由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成员对每位创业导师的测评平均分构成。
第十六条导师解聘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导师自主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二)一学期内未参加对学员组当面指导的;
(三)泄露学员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导师名义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导师的指导和服务只作为学员项目规划、生产经营的参考意见,学员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导师无关。
第十八条导师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苏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